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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铁选厂未缴纳税款构成逃税罪。

发布时间:2025/08/08    浏览次数:

  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铁选厂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51570元,占应缴税款100%。被告人陈某某收到灵寿县国税局下达的催缴通知书后仍拒绝缴纳税款。2013年10月22日陈某某补缴税款51570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应以逃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文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所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至2013年4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铁选厂期间未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51570元,占应缴税款100%。被告人陈某某收到灵寿县国税局下达的催缴通知书后仍拒绝缴纳税款。2013年10月22日被告人陈某某将欠51570元的税款全部补缴。被告人陈某某在开铁选厂期间,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其行为以构成逃税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陈文会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将所欠税款全额补缴,未给国家造成损失,在庭审中被告人陈文会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量刑时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逃税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5000元。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 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 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以上就是关于“开铁选厂未缴纳税款,构成逃税罪”的案例介绍,在这里提醒大家,从事任何经营行业,一定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及时、如实缴纳税款,避免触及法律红线。如果有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帮助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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